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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负担

1998-12-0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●劳动争议案、离婚、解除收养关系案件,每件收费30元至50元。涉及财产分割的,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,不另收费;超过1万元的,超过部分,按1%交纳。共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收50元。

●姓名权、名誉权、名称权等案件,每件交费50元至100元。

●财产案件受理费采取超额递减税率的办法:超过的数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收50元;超过部分为1千元至5万元的;按4%收费;超过部分为10万元至20万元的,按3%收费;超过部分为20万元至50万元的,按1.5%收费;超过部分50万元至100万元的,按1%收费,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0.5%收费。

●申请执行的费用,执行额在1万元以下的,每件交50元,1万元至50万元的,按0.5%交纳,50万元以上按0.1%交纳。

这些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,诉讼终结后,一般由败诉人承担。如果部分败诉、部分胜诉按比例承担。撤诉案件原告负责承担一半费用,调解案件协商承担,离婚案件由法院决定由谁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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